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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途径之我见

2011-12-14 12:34:52  来源: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扩大村民自治范围,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但是当前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时发生侵权事件、不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村务公开欠真实、村委会和村内事务得不到有效监督以及村干部整体素质较低等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中,国家对农业和农村投入和扶持的力度在逐步加大,上级拨付的支农资金和发放的支农物资以及粮食直补、扶贫救灾、养老保险等费用往来将越来越多,农村要办的的事情诸如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农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等事务也越来越多。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这些事项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使之发挥应有的效益,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使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农民对这些事项不仅要有知情权、参与权,而且还要有决定权和监督权。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必须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其途径和办法为:

  第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一是各有关国家机关,新闻媒体、文化教育等部门,都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多种不同的形式,向广大农民做好有关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千方百计加大普法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农民在村级事务中真正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调动他们管理村级事务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要尊重和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义务,及时向各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村民更好地行使权利创造条件;三是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带头遵纪守法、严格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与指导作用,不用行政手段代替村民的自治权力,切实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村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健全充满活力的自治机制,在我县广大农村创造一个良好的村民自治环境。

  第二,建立健全村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监督保障机制。一是推行设立村务监督组织。根据村民自治原则,在所有行政村普遍推行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所设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把那些有一定文化素质、又乐意义务为村民服务的村民选进监督委员会,定期审查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和村内事务的办理情况,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为全体村民实施民主监督权利提供第一手资料;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县乡两级人大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对于在检查时发现的实施村民自治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一府两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村民自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权利;三是要加大法纪处置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把保障村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纳入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对于违反村民自治法规、侵犯农民权益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应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必要的责任;四是强化舆论监督。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要不留情面地揭露和曝光那些压制民主、侵犯村民行使权利和村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通过培训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针对大多数村干部仍然是连续任职、少数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现状,要通过县级党校教育阵地,对村干部普遍进行集中轮训,使他们能够系统地学习村民自治法律法规和涉及农村事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系统地学习村干部的业务知识,着力提高法律意识和管理村级事务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领头雁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新的高潮。(作者系黄建国,湖北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会员、湖北省建始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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